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校务管理等工作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网站、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相关内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咸阳师范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全面推进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的最高管理与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学校信息化建设战略方向,审定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对信息化建设中重大项目进行决策。
第四条 咸阳师范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信息中心主任担任,负责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短期计划的论证咨询,负责学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
第五条 咸阳师范学院信息化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组织学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建设经费管理,负责全校信息化公共基础设施、基础平台及公共资源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负责为学校各单位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设信息化负责人,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信息化负责人负责制定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立项申报,监督项目建设、使用、维护,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安全工作,负责本单位申请学校各类信息化资源的审核。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设信息化专干,由本单位具有一定计算机能力且沟通协调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信息化专干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培训和维护,负责本单位信息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学校信息化应用的宣传、推广,配合信息中心及其他单位完成学校信息化建设中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全体师生为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参与者、使用者,可随时向信息中心提出信息化需求、参与信息化项目应用、问题反馈及建议。
第三章 项目立项、审批与预算申请
第九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应按照学校总体信息化规划要求,并按照“谁需要、谁立项、谁建设、谁维护”的原则执行,学校各单位是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主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
对于多单位协同开展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任务最多的单位为立项单位,或各单位协商确定立项单位,由立项单位组织项目的建设,其他相关单位协助立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项目立项与审批。学校所有信息化项目(不含科研经费、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长效机制经费等已经过专项立项的项目)均需立项,立项审批通过后,方可申请预算和建设。
申请学校年度预算的信息化项目,须统一参加信息中心每年秋季学期组织的学校信息化项目立项论证会,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组、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论证组,对计划申报次年的信息化项目进行论证和审批。
通过立项审批的项目列入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库,可申请该项目的经费预算。项目立项审批材料,可作为学校设备购置论证依据。
未通过立项审批的项目不接受预算申请、不予设备采购、不予经费报销。若仍希望建设,需参加次年的项目论证会重新论证。
第十一条 预算申请。通过学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的项目由信息中心代立项单位统一申请学校预算,预算包括项目软、硬件费用、信息安全检测费用及售后服务等费用,项目通过预算审批方可实施。列入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库但未获学校预算批准的项目,不需进行第二次项目立项论证,直接申报下一次预算。若连续两次预算未获得批准,则需重新进行项目立项论证。
第十二条 其他非学校预算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需在项目立项阶段按照硬件和软件的分类向信息中心进行申报,由信息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建设。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验收
第十三条 获得学校预算批准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立项单位、信息中心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组成项目组。项目组设双负责人,分别为立项单位的业务负责人和信息中心的技术负责人。业务负责人是项目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写项目建设方案、制定建设计划、组织专家论证、完成招标采购和签订合同、进行项目建设、测试、部署、组织项目验收、系统日常维护等;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支持。
获批的其他非学校预算信息化项目,由申报单位自行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各类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信息化数据标准及规范,如出现现有标准没有包括的情况,需报信息中心统一制定新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新建的管理信息系统必须使用学校统一身份认证机制进行用户身份验证,不得单独建立另外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各信息系统建设应保障可与学校公共数据库、校园综合服务门户、统一身份认证等公共基础信息平台有效稳定的对接、集成和数据交换。
第十七条 学校各类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立项并由信息中心代立项单位统一申请预算,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各单位不得自行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不得购买服务器用于信息化建设(科研、保密用途除外),需统一使用信息中心数据中心提供的硬件资源。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须进行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并进行安全检测,通过后由项目组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方可正式上线运行。
第五章 项目运行维护及管理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通过验收后,即进入运维阶段。运维阶段立项单位应收回项目承建方所有权限,如需承建方协助处理相关问题,需由立项单位向信息中心申请,临时为承建方开通权限,问题处理完成则收回权限。
第二十一条 管理信息系统项目进入运维阶段后,立项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包括业务层面的维护和管理、系统使用和推广、系统数据安全管理等;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基础平台的运维并对学校业务数据进行规划、组织、定义和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入运维阶段后,立项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设备保管、故障报修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设备的维护、升级和故障处理等工作。
第六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在各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管理中实行立项单位和信息中心两级安全管理机制。立项单位负责各信息化项目应用层面安全,信息中心负责各信息化项目相关基础设施安全。
第二十四条 信息中心负责学校各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根据业务性质、重要程度等确定各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各单位应根据等保测评及安全检测结果完成各信息系统的安全整改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在运行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或出现影响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情况,信息中心有权随时停止相关服务。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信息化项目立项单位获批的预算经费(不含科研和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长效机制经费)由信息中心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各信息化项目未有信息中心签字盖章的报销单,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按照立项单位项目进度计划及付款安排拨付当年经费预算,各立项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进度计划开展建设和付款。财务处每年将信息化项目结余经费收回,若需要留用,需由项目立项单位向信息中心提交书面留用申请,信息中心汇总后统一提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决定是否可留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根据需要每年申请信息化常规预算,用于支付各项目售后服务费、学校数据中心资源运行维护费、网络服务费、信息安全服务费等。
第八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组织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及个人的评选表彰,评选范围包括在信息化项目申报、信息化项目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信息化宣传推广、信息化系统应用及意见反馈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及个人。具体的评选规则及办法由信息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对于在信息化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制度,在全校范围内适用,其他信息化建设相关制度以本管理办法为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