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信息保密管理,保证网络信息交流中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学院工作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省、地方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学院使用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对有关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工作,各系、部、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计算机及上网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网络中心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支持、技术培训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保密制度
第五条 由学院保密工作委员会确定院内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或部门(简称涉密单位)。涉密单位的计算机实行物理隔离不直接或间接连入校园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
涉及需要保密的院内信息,根据信息密级和信息重要性划分系统安全域,在安全域与安全域之间利用保密设备(防火墙或保密网关)进行隔离和访问控制,同一安全域中按照用户类别、信息类别控制。
涉密单位的计算机要做到专机专用、专人操作、定期更换用户密码,严禁计算机操作员私自复制涉密信息。
第六条涉密计算机的硬件设备必须在突出位置标明密级;涉密信息必须按照保密规定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存储涉密信息的媒体(软盘、硬盘、光盘、移动硬盘、优盘等)按照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注,并按相应的密级管理,建立规范的借阅、使用、存档和销毁制度。绝密信息不得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机器故障需要外送维修,必须在涉密计算机定点维修单位进行。
第七条 凡是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必须将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硬件模块拆除,严禁涉密计算机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及其他无线互联外围设备。
第八条 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数字复印机的存储介质必须按密件管理,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不能和普通电话线连接。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报废时,应将计算机硬盘拆除后交省保密技术检查服务中心进行技术处理后,集中统一销毁,严禁将涉密计算机硬盘随机私自处理。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校园网系统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含电子邮件)。
第十一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校园网或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上网信息原则上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实施保密审批,超出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权限的信息,应及时向上级领导以至院保密工作委员会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 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了在新闻媒体公开发表过的之外,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更新,都应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十三条 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必须按程序报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户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四条 保密教育是网络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及个人用户必须与学院签订遵守国家保密法律、不泄露国家秘密信息条款的协议。
第三章保密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督促各单位和个人用户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院属各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上网信息的安全与保密检查。
第十六条 校园网网络管理人员、连入校园网的各单位及个人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委员会及各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与检查,协助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有权根据保密工作要求,删除涉及网上泄密的信息。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发现有网上泄密的现象及可能时,应立即组织查处,督促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删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